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网络词汇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标准》,如果您对网络词汇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标准感兴趣,请往下看。
在网络技术日益发达、普及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很多时候人们更乐于通过网络了解和交流,各种网络词汇应运而生,它们形态各异,千变万化,有其特定的产生背景和独特含义,应用和传播速度极为迅速,因而成为网络流行语。近年来,将网络流行语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数量与日俱增,从当年的“给力”“正能量”,到最近的“种草”“锦鲤”等,都是热度特别高的网络流行语被申请注册商标。那么网络流行语是否适合作为商标注册?对此类的申请注册商标审查标准有哪些呢?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涉及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审查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例如,“自嗨”为网络用语,形容就算在一个人的时候也过的很开心。第33855869号“自嗨”商标的申请人本身就是卫生用品企业,且指定使用在第5类“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刺激用凝胶”等商品上。很明显,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该注册申请被驳回。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泡面姐”为网络词汇,指某女在高铁上的不当行为引发的社会舆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新闻事件;“暴花户”为网络用语,形容在短时间内就花掉了可观财富的人。所以,此类文字因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导致注册申请被驳回。
二是,涉及商标法相对条款的审查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码商”在网络用语中指代用二维码收钱的线下商家,依靠移动支付平台的技术支持,实现日常经营交易和贷款理财活动。而“码商集市”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因此根据商标法相对条款的审查标准予以驳回。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以第25956731号“圈儿粉”商标和第33353026号“真香警告”商标为例,其中,“圈儿粉”为网络娱乐词语,指通过各种方式扩大自己在社交网络上的粉丝群;“真香警告”为网络流行词,多用来形容对某件事物前后态度截然相反的行为。而“真香”一词最早源于某省级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引申意义为“此前作出承诺,事后却没有兑现”。很明显,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因缺少显著特征而被驳回。
通过上述几个典型商标案例分析和查询在先商标注册情况可以看出,使用网络词汇尤其是网络上特别火爆、传播热度特别高的流行语作为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很低,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可能要消耗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但最后往往事与愿违。
由此看来,将网络词汇作为商标注册是一种很好的创意,但一定要符合商标审查标准。很多网络热词在词义和构成上本身就比较有争议,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和注册申请,如果不谨慎使用则会存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不合法情形。同时,随着在生活中的广泛使用,网络词汇越来越口语化,其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也会随着时间慢慢消失。实际上,近年来网络词汇注册商标的成功率比较低。因此,商标申请的选择上尽可能多元化,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力求注册商标的独创性。需要指出的是,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提升需要企业长期辛苦的经营和付出,而也只有脚踏实地创新发展,才能打造出企业的金字招牌。(杨姮)
(编辑:蒋朔)
好了,关于“网络”网络词汇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标准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