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知识产权信托化机制研究》,如果您对知识产权信托化机制研究感兴趣,请往下看。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但是真正能够实现产业化的不到5%,大量的科技成果止步于实验室阶段而没有实现其应有的市场价值。以科技成果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转化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现实中缺乏必要转化平台和融资渠道,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如何通过设计必要的平台渠道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的相应制度安排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的新型知识产权管理与融资模式,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
知识产权信托:问题的提出
(一)传统融资模式不适应新兴知识经济时代权利载体的形态变化
回顾金融体系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传统的融资制度安排建立在工业经济和有形财产的基础上,旨在服务于传统工业经济和有形资产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普遍对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价值实现缺乏深刻认识,不具备甄别评估科研成果价值的能力,对于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融资的市场需求,还欠缺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成熟产品,难以满足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日益主流化的发展趋势,从事知识产权融资的积极性和激励性不足,导致知识产权融资总体发展缓慢。
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和认识变化,知识产权与金融的结合趋于紧密,国内外关于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的探索创新也在不断深入,在这些金融创新背后,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不断得到重视和实现的过程。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与传统有形资产的融资模式相比,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和有形资产基础上的金融体系,对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和利用还存在不足。
(二)信托所具有灵活的制度优势可以为知识产权转化与融资提供平台
现代社会,信托不仅是一种专业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民商事法律行为,同时还是一种金融技术和融资安排。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员,信托远比银行、证券、保险(放心保)业更为灵活,具有实质近乎金融“全牌照”的“无边界服务、无障碍运行”的先天制度优势。为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和资本化,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借助信托所具有的财产管理功能和融资通道功能,兑现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资源的市场价值。
一方面,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作为信托的主要功能,可以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管理成本,体现专家理财的专业服务优势,借助这一功能聚合各类知识产权进行统一和专业化的管理,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和资本化。另一方面,信托的融资通道功能作为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重要演化功能,具有不同于银行信贷和一般资本市场融资的特征与优势。第一,信托能够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资金。由于资金信托的投资者资格限制及其私募性质,信托渠道的资金来源不仅单笔规模大,而且其委托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一般高于银行信贷资金委托人。第二,信托可以根据融资主体或项目的具体需要灵活采用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或夹层融资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融资方式。第三,信托可以采取结构化安排,通过设置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灵活适应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主体需要。第四,信托融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其提供的长期财产管理能有效适应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过程的长期性。第五,当前我国存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信托的较高收益率、灵活的结构性安排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民间资本投身知识产权应用和转化。
知识产权信托化的模式探索
考察有关国家及我国的知识产权与信托具体结合方式,可以将目前知识产权信托化的主要形式归纳为三种模式——知识产权直接信托模式、知识产权支持信托贷款模式以及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模式。其中,第一类模式充分体现了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后两类模式则主要反映了信托的融资通道功能。这些模式在信托制度框架下为知识产权产业化和资本化提供了有益尝试。
(一)知识产权直接信托模式
知识产权直接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人),为了使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产业化、资本化以实现其增值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运用或处分。在该模式中,知识产权是直接信托财产,通过信托机构搭建的统一转化平台,借助路演等适当的推介形式,运用其专业谈判能力优势,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率。为筹借信托计划的运作资金或提前支付相关收益,信托机构可通过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发售投资受益凭证,待知识产权实现转化后再将其收益分配给投资者(即知识产权信托+资金信托模式)。知识产权直接信托模式凸显了信托机构的专业理财服务机构身份和定位,改变了权利人自身可能不擅长从事知识产权转化的弊端,为非职务发明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小企业提供了知识产权直接转化平台,避免了社会智力资源的浪费和闲置,有力发挥了知识产权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性。
(二)知识产权支持信托贷款模式
知识产权支持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信托机构通过资金信托方式吸收投资者投资,并将该信托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中,知识产权人通过知识产权为信托计划提供直接担保或反担保支持。该模式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式较为相似,均是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手段。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支持信托贷款模式中引入了信托机制,信托在其中扮演融资通道功能,其资金来源、性质、风险承受能力、期限、结构等要素均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支持信托贷款模式中,知识产权质押提供的直接担保或反担保为信托计划进行增信,实现了企业发展中的多元化融资解决方案,开拓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拓展了信托机构业务范围,迎合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历史背景下金融服务业机会。
(三)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模式
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是指发起机构(通常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专利转让费、专利许可费等),移转到特设载体(SpV),再由SpV以该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支撑,经过组合包装、信用增强、信用评级等程序后发行可流通证券的融资行为。该模式的核心是对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现金流的证券化,同时借助SpV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将证券信用锁定于知识产权的收费权本身。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在保留知识产权权属不变的前提下,降低了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扩大了融资规模。证券化对应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权在法律上实现了破产隔离,因此投资者免受发起人破产的威胁,并且证券化借助结构化分层技术能够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诚然,本轮全球金融危机揭露了资产证券化的诸多缺陷,延缓了其发展步伐,但并不改变其长期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模式将随着风险分担机制的日益完善而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在整个证券化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推进知识产权信托化的路径选择
知识产权信托将信托制度运用到知识产权领域,是知识产权转化与融资的重大制度创新。相比其他方式,这种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信托平台可以针对不同的管理服务与融资需求,设计个性化信托产品,提供个性化管理服务与融资解决方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化并不存在直接的重大法律障碍,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其发展缓慢,亟待政府从激励性规制的角度为知识产权信托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相关信托机构等也应面对外部市场变化积极转型升级,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的管理与融资服务需求。
(一)明确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与程序,确保权利记录的完整性和便捷性
为解决知识产权转移及交易安全问题,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托化的登记公示制度。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较为分散,为确保权利记录的完整性和便捷性,应规定由地方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构,并依法赋予登记的知识产权独立法律地位,以免于知识产权人的破产风险。知识产权人和受托人可凭信托合同对知识产权进行登记,登记信托信息应当通过主管机构网页进行统一公布,减少权利纷争。
(二)健全知识产权信托中介体系,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服务
鉴于知识产权信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信托机构难以单一承担其各项工作,应当扶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专业中介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等问题。一是鼓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发展,尽快完善评估机构的资质认证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标准,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二是鼓励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知识产权信托化过程,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与融资的尽职调查,减少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三是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专业优势,协助共同遴选知识产权信托化项目。
(三)完善知识产权信托产品设计,差别设置合格投资者门槛
对于知识产权直接信托模式,应引导信托机构建立信托知识产权的资产池,降低单个知识产权的管理成本及失败风险,尽快形成专业化、流程化的产品推介模式。对于知识产权支持信托贷款模式,重点应放在完善其担保结构上,引导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对于知识产权支持证券模式,应选择适合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种类,准确评估未来现金流,采取合理的分层结构,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同时,为鼓励对知识产权信托投资,削弱现行信托投资门槛较高的现实障碍,建议研究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合格投资者“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硬性规定,提高资金委托人对此类信托的接受程度,增强知识产权信托的市场需求。
(四)发挥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风险缓冲作用,充当社会资金的安全垫
知识产权利用具有显著正外部性,因此政府在知识产权信托化初级阶段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降低信托机构和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一是创新担保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信托产品风险补偿问题。政府可通过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等为知识产权信托提供担保,或整合目前已有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建立知识产权信托产品专项担保基金。二是参与知识产权信托产品交易,充当次级受益人,出资购买风险等级较高的信托投资份额,若存在超额收益可滚动投入。三是对知识产权支持信托贷款或知识产权支持证券业务中的商业担保机构按照承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对企业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登记费等中间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五)探索知识产权公益信托模式,支持基础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从国际经验看,公益信托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制度安排和资金来源。为鼓励和支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研究、应用和转化,可以吸引社会资金设立公益信托,支持重大的带有基础性和战略性的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利用信托机构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进行经营运用,产生的收益可循环用于此类研究。为此,一是要解决公益信托的审批问题,明确规定“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的范围和审批职责。二是解决相关税收问题。由于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均具有公益目的,因此应参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给予知识产权公益信托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要建立知识产权信托公益捐赠人激励机制和支持项目的遴选机制,切实维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真实意愿。(郭新明作者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
(编辑:肖悦)
好了,关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信托化机制研究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