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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家网络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和专业维权团队的出现,故意侵权的现象正在减少。然而,一部影视作品在一定时间内广泛传播,单靠原始权利人的监督恐怕有心无力,这就需要按照时间和空间范围不断进行维权授权。由于层层授权的复杂性,又给维权者和请求授权者都带来了不便,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出现。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乐公司)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较为特殊的是,本案被告方也手握涉案影片的授权合同。最终,法院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经营方式与规模、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等情节,判决网尚公司赔偿森乐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
热播剧版权几经授权
2007年,电视剧《吴越钱王》拍摄完成。2007年11月5日,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浙)剧审字(2007)第019号,载明《吴越钱王》(即涉案电视剧)的制作单位为“杭州华文影视有限公司”,合作单位“杭州金成房地产集团、上海浦庆投资有限公司”。
记者翻看了这张许可证,却未找到原告或者被告的名字,为什么他们会因为这部电视剧而闹上公堂呢?
原来,原告森乐公司并不是涉案电视剧的原始权利人,森乐公司与《吴越钱王》扯上关系也是经过层层授权的结果。
据森乐公司代理律师李雪松介绍,2008年1月,杭州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庆投资有限公司授权杭州华文影视有限公司全权享有《吴越钱王》的版权,有权进行销售、维权(打击盗版)和转授权,授权期限为10年。
2010年,杭州华文影视有限公司将《吴越钱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天一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期限5年(2010年2月1日-2015年2月10日)。
此后,北京天一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吴越钱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完全独占性和可再转让、再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视机终端为客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通过局域网、网吧以及通过互联网站对计算机终端用户以点播或直播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转授北京春之雨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期限5年(2010年2月1日到2015年1月好了,关于“杭州”《吴越钱王》招来版权烦恼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