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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织围脖”了吗?从2009年起,微型博客因其内容简明扼要、发表快速便捷等特点而在网民中一炮走红。但自微博诞生之日起,围绕微博言论是否需要受到法律限制等矛盾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歇。近日,金山安全起诉奇虎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名誉侵权案由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针对周鸿祎在其微博上发表的诋毁金山安全的言论,判决书称,网络微博不是进行名誉侵权、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的营销营地。这是我国首次对微博的特性、法律责任等进行司法评判,而这也给了作为名人的企业家一个警醒:“织围脖”,不能越过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底线。
周鸿祎在多家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内含“金山想兼容是为了搞破坏”、“金山老员工葛柯被排挤”等内容。目前,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与商业诋毁直接相关的第十四条中有这样的表述: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果我们就此展开分析,作为奇虎公司的法人代表,周鸿祎显然知道他针对同业竞争对手的言论会产生何种后果,因此符合主观故意的表述。此外,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对微博这一全新的网络传播形式进行界定和限制,但从此案的构成要件和金山安全商誉受损的结果来看,利用微博诋毁同业竞争对手的举动是不可取的。
一审法院也判定:周鸿祎作为同业竞争的负责人,利用微博作为“微博营销”的平台,密集发表针对金山公司的不正当、不合理评价,目的在于诋毁金山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削弱对方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任职的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势必降低金山公司的社会评价。
在笔者看来,作为新生事物,微博的侵权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如果成为公共人物的企业家利用微博施行侵权行为,造成较大损失,仅仅受到小处罚,那势必会将微博变成恶性商业竞争的手段。围绕周鸿祎微博侵权案的焦点矛盾挖掘,显现出了作为“自媒体”的微博,其内容撰写具有主观能动性、传播范围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当微博被赋予媒体属性后,相关网站应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去做内容审核。目前,微博承载了大量的信息量以及转载量,容易存在监管的漏洞,只有让网站认识到自己的连带责任,才能更好地促进这个新生事物的良性发展。
在微博时代,“意见领袖”的能量被无限放大,但通过周鸿祎一案,作为商法人的知名企业家们应该认识到,微博是公民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其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正如一审判决书所言: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他将对竞争对手的负面评价公之于众时,更应三思而行,克制而为,对其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要高于普通网民。(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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