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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丽集团)与上海汇丽多彩装潢总汇(下称汇丽多彩)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有了终审判决,汇丽多彩被判令停止在木地板类产品上使用“汇丽”商标的不正当使用行为,但无需撤除其企业名称中的“汇丽”字号。
汇丽集团诉称,涉案地板产品由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亿曼装饰)生产,以汇丽多彩总经销的方式销售,其外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上海汇丽多彩装潢总汇”及拼音字样。汇丽集团认为,其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地板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要求汇丽多彩停止其对企业名称的不正当使用并撤除其企业名称中的“汇丽”字号。
据悉,汇丽集团系涂料、地板、树脂复合板等类商品上第382017号“汇丽”商标、第1256064号“汇丽”商标及第1256068号“huili”商标的权利人,并享有“汇丽”的企业名称权。2002年2月其持有的“汇丽”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首批上海市著名商标。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汇丽集团对“汇丽”文字使用在先,“汇丽”字号及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汇丽多彩”字号与汇丽集团的“汇丽”字号及注册商标已构成近似。在地板产品上将“汇丽多彩装潢总汇”的企业名称进行突出使用,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并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汇丽多彩与亿曼装饰应停止在木地板类产品上对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使用。
关于汇丽集团要求汇丽多彩停止使用并撤除其企业名称中的“汇丽”字号,因无证据证明汇丽多彩在设立企业时汇丽集团字号及其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无法认定汇丽多彩存在攀附汇丽集团商誉的恶意。且据法院查明,汇丽集团与汇丽多彩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持续长达10余年,此期间汇丽集团从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对该项诉求未给予支持。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汇丽多彩、亿曼装饰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现已生效。(杨柳)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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