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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是由英文单词“FOX”和汉字“金狐狸”组成的纯文字商标,一件是由形似狐狸的抽象图案组成的纯图形商标,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的一纸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法院判决认定第3889019号“FOX金狐狸”商标与第1034095号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FOX金狐狸”商标不应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FOX金狐狸”由广东省广州居信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居信公司)于2004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类商品上。在异议期内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下称业宏达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注册在先的第1034095号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了解,引证商标由以艺术化处理的狐狸为描绘对象的抽象图形组成,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及鞋类商品上,由沃尔西有限公司(下称沃尔西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在市场上被称为“WOLSEY金狐狸”,该品牌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业宏达公司为其唯一指定授权代理商。
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观上来看,一个是文字商标,一个是图形商标,单从视觉感官上来看似乎并不构成近似。但业宏达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中的英文部分“FOX”翻译成中文为“狐狸”,汉字“金狐狸”为其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狐狸形图案同时注册在类似商品上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而沃尔西公司的狐狸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存在复制、摹仿驰名商标之嫌。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因素不同,但是在指代事物、含义方面相同,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据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对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杨柳)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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