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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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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体育赛事组织者以及电视台、视频网站大打“体育牌”,从体育赛事转播权中掘金,那么,体育赛事转播权到底是什么权利,转播权营销如何开展?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马法超副教授。

问:什么是体育赛事转播权?谁拥有转播权?

答: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没有作出规定,应该说,转播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新闻媒体在报道体育赛事中创造出来的一个词汇,体育转播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并无统一认识。

一般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比赛组织方将体育比赛通过电台、电视台或网络等媒体向公众传播并据此获取报酬的权利。我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广义上的合同权,其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一般根据协议或章程予以规定,一般来讲,主办体育比赛的体育组织享有该赛事的转播权,在开赛前的一段合理日期内,该权利人就会和广播、电视、网络等组织签署协议,明确授权范围、费用、有效期限等问题。

赛事转播权是一种合同权利,并不排斥认可体育比赛为作品的国家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体育竞赛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认为,一般意义上的体育竞赛不是作品,不受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像滑冰、体操、跳水等这类竞技项目的动作设计本质上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鼓励运动员模仿,并达到新的难度,一旦被法律确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课题,则意味着禁止他人模仿、复制和表演。但体育舞蹈、团体操等一项集运动美、音乐美和舞姿美于一身的新兴项目,其动作设计和编排可能构成舞蹈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此类作品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

问:从英超联赛在国内的推广的情况来看,国内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处于什么水平,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英超联赛是欧洲足联联赛中观众最多,影响力最大,赛事转播权收入最高的比赛。欧洲几大足球联赛的转播权,有的由职业体育联盟来代表所有球队集体或者集中出售,有的将转播权的出售权利“下放”给各个球队或者俱乐部。出售形式可采取单独出售和捆绑销售。即使是捆绑销售,也可能会拆分成现场直播转播权、比赛录像转播权、精彩片段转播权、互联网转播权、无线电设施转播权等具体形式。各赛事因影响力、观赏性、营销能力不同,其经济收益差别较大。

英超联赛此前在国内推广付费模式,因为国内观众付费观赛的习惯尚未养成,并不成功,但从这几年免费电视+互联网的推广情况看,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传媒手段的丰富和多样化,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观众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形式获得赛事转播。不过,其在国内的授权费用与在欧洲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整体而言,我国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目前获取赛事转播权收入的最主要渠道还是通过电视媒体,而我国的电视机构属于国家的事业单位,并不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再有,我国的国家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影响力差别较大,没有形成一个完全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这样大大降低了体育组织在谈判中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我国的体育比赛活动尤其是某些大型比赛项目竞技水平仍然不高,可观赏性与同类比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由此使得体育比赛活动这件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很难提高。此外,还存在体育产业的营销人才和团队比较缺乏,体育中介机构介入不足,观众付费收看的习惯还未形成等多种因素。(记者刘仁)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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