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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结果被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京华时报2011年11月24日曾报道)。近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9万元。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其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了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擅自使用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属于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索赔10万元。
开庭时,宝马公司辩称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认为涉案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宝马公司属于合理使用。此外,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本身就有很高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费者也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认为,宝马公司通过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据法院介绍,双方目前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释案
知名企业更应尊重知识产权
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果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地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广告的构图与除宝马汽车外的其他组成元素比较,其中的火箭以其独特的外部形象,使社会公众能够普遍知晓其所代表的是CZ-2F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作为中国航天载人工程的运载工具的独特含义,使涉案广告的受众对宝马公司的这则广告有了更为深刻的印象,大大加强了广告效果。
宝马公司作为一家以创新、创造为生命的知名企业,更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宝马公司作为广告主应谨慎注意CZ-2F运载火箭图片涉及的其他权利人,并获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但就使用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宝马公司或者广告公司并未获得运载火箭研究院的授权,故宝马公司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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