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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原告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跑公司)诉被告北京依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依依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依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首页及手机应用软件上连续一周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快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快跑公司诉称,其运营的“小猪短租”平台是一家短租房在线预订平台。依依公司运营的“依依短租”网站提供短租、民宿服务的在线预订,与快跑公司属于相同行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依依公司未经快跑公司许可,盗用大量“小猪短租”平台的房源实拍照片,侵犯了快跑公司的著作权。同时,依依公司宣传其是全国领先的短租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依公司辩称,其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快跑公司并不禁止房东在多个平台交易,对房东发布的房源信息不享有独占的权利,故仅凭双方平台上存在相同的照片情形,不足以认定依依公司实施了盗取快跑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房源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快跑公司主张依依公司宣传其是全国领先的短租平台构成虚假宣传,海淀法院认为,依依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全国领先”的广告宣传语,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快跑公司提交的证据,依依公司经营业绩并未处于同行业的领先地位。依依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解,使该公司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故依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点评
房屋租赁公司在经营租赁活动中,应当避免对其服务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中,依依公司经营的平台上,部分房源信息并非由房东发布,且依依公司在未达到同行业相当地位的情况下,使用了“全国领先”的广告宣传语,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解,使其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亦菲)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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