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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企业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保密措施,而离职的竞业限制就是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
10月12日,英才网联旗下建筑英才网主办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划”主题沙龙活动,特邀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贾富春律师为主讲嘉宾,帮助企业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并建立起防范风险的法律防火墙,妥善应对法律风险。
离职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以单独的协议形式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处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在场的一家建筑公司讲了一件他们公司出现的令人头疼的事情。他们公司最近招进了一批大学生,想要进行培养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提出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这些大学生在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二年之内不得到其他竞争单位工件,否则要支付公司违约金5万元。另外,为补偿其“竞业限制”,公司每月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之外再支付其500元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其中很多大学生认为这是限制了自己的劳动权,拒绝签订这份协议。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要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贾律师介绍说,建筑行业由于竞争激烈,劳动者特别是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业之间相互“挖人”的现象相当普遍。企业为此也不得不通过一些手段来限制人员的流动。
而这家公司有权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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