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体操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您对体操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感兴趣,请往下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近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本案是我国对体育动作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的首次认定。”审理此案的西城区法院法官洪成宇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国家体育总局在前八套广播体操基础上,创编了第九套广播体操。2011年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出版合同,独家获得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后,出版了相关DVD产品。
2012年3月,体育报业总社发现,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出售由广东音像公司出版、豪盛文化公司总经销的《第九套广播体操》DVD产品。体育报业总社将3家单位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洪成宇告诉记者,被指侵权的产品与体育报业总社出版的产品,演示、讲解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基本相同,但演示讲解人员不同;两者都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
“本案关键是确认广播体操的动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伴奏音乐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洪成宇说。
洪成宇解释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必须是具有一定有形方式的表达而非单纯的思想;必须具有独创性。而广播体操是一种具有健身功能的体育运动,并非通过动作表达思想感情;同时又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好比某人独创了一道菜肴的烹饪方法,并编写了讲解说明该方法的菜谱,其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此菜谱,但却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该方法烹制这道菜肴,也无权阻止他人编写以自己的方式描述说明该方法的菜谱或录制演示如何烹制该菜肴的节目。”洪成宇说。
对于伴奏音乐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洪成宇表示,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但由表演者重新演奏,重新制作录音制品,直接复制到录制品上则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广东两家被告因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使用伴奏音乐赔偿原告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图书大厦有共同过错,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评价称,本案的审理对体操、瑜伽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提供了有益探索。(周斌)
(编辑:肖悦)
好了,关于“广播体操”体操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