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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与上海内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内聚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内聚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其在支付巨额版权费用后,依法取得了涉案节目《歌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存在大量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百度公司未采取相关措施规范用户上传、存储和分享他人作品,未对网友上传、分享内容进行合理审查。内聚公司经营的盘多多网站向用户提供涉案节目的定向链接服务,可引导用户直接链接至百度网盘中的侵权作品。二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百度公司辩称,百度网盘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产品。百度网盘通过技术手段设置相关协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网盘中存储的内容。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百度网盘域名或关键字,只能进入百度网盘注册页,百度网盘本身未设置站内搜索框。网盘用户个人的使用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该案中,百度公司无过错。
内聚公司辩称,盘多多作为搜索工具,仅对第三方网盘站点的公开页面标题做简单搜索,并不向其网站访问用户提供内容存储、播放、下载等涉及到传播或侵权的服务,故被告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定向链接服务。同时,网站未对涉案作品的相关搜索结果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等,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主动传播及引导行为。在收到起诉状后得知情况,并第一时间断开和删除涉案作品的搜索结果,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为保护网盘用户隐私及知识产权,设置相关协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包括百度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网盘分享页面的内容,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在接到原告通知和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链接,故法院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盘多多提供搜索引擎,对发布在第三方平台的网盘资源分享链接及标题进行全网抓取,并进行了推荐、选择和编辑,客观上汇总了侵权链接,并会导致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法律后果,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赵瑞科)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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