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从共享雨伞看共享商业模式IP保护》,如果您对从共享雨伞看共享商业模式IP保护感兴趣,请往下看。
近日,继共享单车之后,共享军团又加入了新成员--共享雨伞。但是,相对于共享单车的风生水起,共享雨伞一出场就显得命运多舛,并引发业界关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据报道,6月初,一家"共享雨伞"的创始人在上海投放了100把免押金、免收费、不设密码的共享雨伞,结果雨伞全部丢失。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出现在上海,6月15日,在东莞投放的3万把共享雨伞,其结局与上海惊人相似。由于共享雨伞没有GpS定位,找回雨伞非常困难。
"3万把共享雨伞全军覆没"的背后,当然有深层次的道德、经济、消费心理、市场管理等原因,但是这件事带给笔者的启示是,企业应如何针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纯粹的商业模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以目前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而言,尽管有很多创新点,比如用户可以在任意公共停车区域停车,避免了传统的共享单车寻找固定位置停车桩的不便;使用共享单车无需去固定地点联系特定服务机构办理,只需手机扫描二维码,十分方便,但这种商业模式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但是,从今年4月1日起,一些特殊的商业模式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但前提是必须包含部分技术特征。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新增了这样一个例示:"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换言之,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可以提交专利申请,且在满足其他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授权。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商业模式"审查标准的新动向对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如何在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中添加技术特征,却是一个难题,原因在于,如果添加的技术特征过多,那么即使获得专利权,也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并且可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那么企业的专利布局就将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如果添加的技术特征过少,那么会导致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其专利申请可能很难获得授权。
以前述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为例,其商业模式一般包含如下技术特征:用户注册管理、共享单车GpS定位、用户开锁管理、使用细节记录、计费系统、收费管理、还车记录等。那么,企业在开展专利布局时,应当选择哪些技术特征呢?
以GpS定位为例,笔者认为,企业针对共享单车商业模式开展专利布局时,这是一个必需的技术特征。第一,从前述共享雨伞的出师不利不难得出结论,对于共享模式下的消费品,定位装置对于企业的后台管理和物品监控意义重大,当然,定位装置的设立与否与消费品本身的成本有直接关联,由于雨伞制造成本较低,如果加入定位装置会导致其成本过高,未必合理。然而,对于共享单车而言,则利大于弊。第二,定位装置对于公共管理、环境保护和企业的成本收益具有重大价值。例如,共享单车上市以来,产生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在公共交通区域停放大量无人管理的车辆,导致政府公共部门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将这些车辆集中搬运、管理、处置。因此,对于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加入定位装置作为技术特征,无论对于企业成本管控还是对于社会管理,都是利大于弊。(袁博)
(编辑:蒋朔实习编辑:车兴明)
好了,关于“商业模式”从共享雨伞看共享商业模式IP保护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