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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媒体融合内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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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我是歌手》节目中翻唱《烛光里的妈妈》时对歌词和曲调作出了一些改动,而且误把词作者李春利的名字写成了李春莉,近日节目制作方和羽·泉组合收到了李春利及曲作者谷建芬的律师函,要求就侵权行为道歉并赔偿20万元。据李春利的委托律师介绍,《我是歌手》节目组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版权协议中只允许节目使用这些歌曲而非改编,如果要改动的话,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他们现在的做法,已经触犯了著作权法中有关修改权和署名权的条款。

然而,让李春利和谷建芬感到不满的是,在收到律师函后,湖南卫视方面和羽·泉组合都没有太积极的反应,也没有主动联系她们以求和解,只是在接受媒体问询时有所回应。节目组以“节目制作过程不够严谨,已委托法务部门处理”一语带过,羽·泉则表示责任不在己方,因为按照合约,节目所涉版权事宜都应交由电视台方面负责。更让人难以理喻的是,很多人并不认为翻唱、改编词曲是一种侵权,甚至认为一些权益方之所以打维权官司,是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为了博人眼球。如词作者李春利所说,看到她要维权,有人说她想“靠炒作出名”,有人嘲讽她想“弄点儿钱花”,还有人劝谷建芬,要她“学学雷锋”,别如此计较。

“唱你的歌是给你长脸”“为什么那么计较”,一干朋友的“泼冷水”,让词曲作者李春利、谷建芬气愤而无奈。正是这样冰冷、草率的劝告,让人对当下的著作权认知水准感到担忧。不可否认,《我是歌手》节目组和羽·泉并无故意侵权的恶意,尤其羽·泉还诚恳地表示:如果法律上确有这样的案例,他们愿意帮助词曲作者争取最大的权利。可见他们绝非恶意侵权,更不是无理而要辩三分,之所以不够重视,是因为并没把这当成多大的事儿,觉得不过是工作中的疏忽而已,而没有意识到写错名字、对歌曲稍作改动,便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法律权益。

“比纸还薄,一捅就破”,有人这样形容国内音乐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因翻唱《烛光里的妈妈》侵权被报道的案例不过冰山一角,更多的侵权事件湮没在息事宁人、免伤和气的相处之道中。屡屡侵权的背后,社会的“集体无意识”更让人焦虑。或许不知者不怪,把板子全打在无心犯错的节目组和羽·泉身上显然有失公允,那么这究竟怪谁呢?应该说,是社会对音乐版权法律意识上的淡漠,虽然随着近年来宣传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知道要尊重版权,但究竟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哪些做法是违法的,甚至连大多数与之相关的从业者都不是很清楚。难怪,李春利一再感叹:“社会大众对著作权的漠视,才是我维权时最大的尴尬。”

“公众对法律的冷漠,比明星侵权更可怕。”谈及原作者在维权中遭遇到的尴尬,陕西知名律师郝升阳如是说。李春利的委托律师陆军杰呼吁:像羽·泉这样的知名歌手拥有众多粉丝,其行为对粉丝很有影响,因此“艺人普法,非常迫切”。应该说,守法的前提在于知法,音乐版权保护也离不开这个前提,要让版权得到真正的尊重,首先需要提升全社会的版权意识。从这个角度上说,翻唱《烛光里的妈妈》引发的侵权纠纷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尽管有人质疑权益方的较真是小题大做,但如果没有这样的“小题大做”,谁会知道仅仅因为写错名字、小小改动一下已获授权演唱的歌曲,就触及到法律“高压线”。通过个案推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无疑是值得期待的。(吴学安)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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