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在京举行》,如果您对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在京举行感兴趣,请往下看。
7月11日至13日在京举办的第十六届中国互联网大会再次见证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然而,产业快速发展也带来大量侵权盗版、不正当竞争等纠纷。作为互联网大会的重要论坛之一,7月1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主办了“第二届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
会上,来自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负责人和互联网企业代表围绕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电子证据的司法应用及发展趋势、互联网多元纠纷调解机制以及诉调衔接经验等多项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发表致辞。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受关注
如今世界步入了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随着数据储存能力和运算能力的不断提高,大数据在当下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针对大数据发展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开展研究,联合发布了《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展望调研报告》。
会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发布报告时介绍,在涉及大数据的相关典型案件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比达46.2%;著作权案件占比为23%;其余为隐私权、名誉权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报告指出,目前大数据的基本处理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前两个阶段为数据的采集与预处理、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其数据内容都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第三个阶段是数据的处理与分析。鉴于数据的价值得到提升,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为分析处理数据所使用的方法则可以通过方法专利予以保护。第四个阶段是数据成果的呈现与应用。数据成果的具象化以软件形式存在则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然而,对应大数据形成的商业模式整体上难以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只能对某些构成要素通过知识产权进行局部保护。
同时,报告也分析了大数据类知识产权案件在著作权、方法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垄断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并认为在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之上,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做到协调与平衡技术创新激励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符合知识产权特征的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相关完善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模式,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能够保障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方保全电子证据获认可
随着电子证据的广泛使用,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作为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新途径和新方式,近年来得到广泛关注。论坛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调解中心联合发布《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调查研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在发布报告时指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减少维权成本的政策,满足电子证据易被篡改的特性,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等多重优势。同时,她也客观分析了目前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电子证据面临的一些问题,包括当事人对于这类电子证据的认知较低,对其证据来源的客观性、平台的中立性等提出质疑,法院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认为,从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趋势来看,保全电子证据应以第三方平台为基石,收集电子证据将以第三方为主导,审查判断电子证据将以第三方为支撑。
目前,我国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得到快速发展。会上,国信嘉宁、美亚柏科、e签宝、真相科技、天威诚信等企业代表分享了电子数据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此前,国内主要从事电子数据保全工作的企业发布并签署了《电子数据保全行业公约》,并积极推动电子数据技术的标准化工作。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也将与第三方电子证据取证保全平台建立对接机制,与法院委托调解、互联网企业纠纷调解形成联动,以司法机构的司法应用需求为目标,规范取证技术流程,为服务司法实践贡献力量。
18家企业发布版权及数据信息自律规范
18家企业联合发起成立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联盟。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和信息数据的不正当使用是近来互联网企业最为关注,也是争议频发的问题。论坛上,新浪、腾讯、搜狐、优酷、土豆、CIBN互联网电视、凤凰网、爱奇艺、一下科技、宜搜、迅雷、乐视、YY、美团点评、学科网、互动百科、中国台湾网、河图创意图片库18家企业联合发起成立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从行业自律的角度推动网络版权与数据信息的使用规范。
成立仪式上,联盟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与数据信息使用规则及竞争规范》。针对目前较为常见的打着“技术中立”的旗号的侵权盗版,联盟成员承诺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网络版权市场基本准则,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得以直接提供、设置加框链接、深度链接、聚合盗链、共享平台等方式提供作品。联盟成员也承诺,尊重联盟成员业已形成的商业模式,不得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网络爬虫、内容嵌套、盗用数据接口等方式爬取网络内容、抓取用户数据、抄袭产品设计和商业模式。未经许可,不得爬取其他联盟成员平台中用户发布的内容,不得非法抓取、加工、贩卖其他联盟成员平台中的用户数据。此外,该规则和规范还就重点节目直播、云存储、垂直搜索等做了规范。
联盟呼吁更多的互联网企业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加入并遵守该规范。联盟还成立了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纠纷调解与处理的绿色通道。同时对侵害网络版权、数据信息的违法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盟成员合作维权,必要时联合对外发布侵权平台黑名单。(刘仁李杨芳)
(编辑:晏如)
好了,关于“数据”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在京举行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