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中加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再延3年 “科技”2012年重庆投融资补贴来了企业可申请科技贷款补助 “华为”华为在法国建研发机构主攻芯片组设计 “科技创新”2018年我国研发经费支出近2万亿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PPH对外合作网络: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预警机”精雕细琢玉汝于成——记“中国预警机之父”王小谟 “企业”老肯科技:专利是打开市场的金钥匙 “创意”风生水起:景德镇创意陶瓷文化产业现状 “贷款人”Facebook的新专利或将影响用户求好友列表 “蜀锦”耗时两年设计制作完成版权蜀锦被钓鱼台国宾馆珍藏 “综艺”"歌手""跑男"疲态尽显原创综艺急需鼓励 “蔬菜”江门638个优良品种“面见”主人 “无人机”波音手握“牛”专利能造现实版“变形金刚” “华纳”“华纳”商标洽谈高价转让 “版权”“四大工程”构建成都浓郁的版权社会氛围 “故宫”故宫博物院院长:保护故宫需要有“营销”态度 “公司”企业名称搭车“微信”食品公司赔偿腾讯千万元 “印尼”中国自主知识产权有色冶炼技术走向印尼 “案件”中部六省专利保护对策建议 “长沙”中部崛起的城市力量——长沙自主创新探索报告之成效篇 “知识产权”“互联网+”知识产权专题研讨班开班 “武夷山”中国创新能力位列世界第二梯队 “知识产权”创业板知识产权信披机制亟需完善 “贷款”合肥专利权质押贷款助力中小科企做大做强 “动漫”政策引擎推动国产动漫产业提速 “知识产权”【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精彩纷呈 “综艺节目”电视综艺节目背后的创意缺乏 “加多”未按协议注入商标中粮包装告加多宝旗下公司违约申请仲裁 “普洱茶”云南“老班章”寻求地标保护 “企业”中国“纳斯达克”开板核心知识产权赋能 “专利”专利“围剿”国内LED企业如何突围? “牌照”4GFDD蓄势待发? “海棠”“海棠湾”多类商标被抢注海南紧急维权初胜 “科技”企业开凿科技成果转化“运河体系” “朗科”有知识产权腰杆才硬 “高铁”专利助力高铁缓解春运压力 “互联网”内容监管收紧,电视“触网”又亮红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美开通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 “民营企业”吴正德:大力保护民企知识产权 “用户”PCT中国用户希望降成本、简程序 “组合”S.H.E组合恐将因商标权争议而不复存在? “民法典”冯晓青: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文化”上半年重庆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200亿元 “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研发须紧扣电池能源系统课题 “外观设计”香奈儿的知名商标差点被人以欧盟外观设计的形式搭了便车!怎么回事? “之源”创新乘风起,掣鲸弄潮头 “缺陷”[专利法热点专家谈]专利复审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理解与典型适用 “北京市”第十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召开 “电子”复审和无效电子请求率稳步提升 “互联网”网络意见领袖沦为商业工具不正当竞争待监管

“中加”中加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再延3年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支点在哪》,如果您对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支点在哪感兴趣,请往下看。

近日,著名歌手刘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音乐人稿酬太低,“被榨干”而面临生存问题。联想到一个月前,《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高晓松、宋柯等众多音乐人通过微博或记者见面会等各种方式,纷纷表达对著作权法部分修订条款的严重不满,其中更是有人担心此次修订由于强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而可能使“音乐行业回到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

应该说,音乐人的这种担忧和不满是著作权人权利长期受到严重侵犯、得不到保护和救济的一种反弹。过去,人们往往通过盗版卡带或光碟来规避对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录制公司等一干著作权人进行付费。不得不说,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得这种侵权行为变得格外便捷,从而也变得更加普遍。

据最近的一次小样本抽样调查结果显示,78%的被调查者由于免费在线收听、下载歌曲很便利而从未在音乐上花钱。另一个证据则是,2011年中国法院一审的近6万件知识产权案中有六成是著作权案,其中涉及互联网的又超过一半。其实,这绝不仅仅是中国法治不健全而特有的现象,即便在美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音乐作品版权的互联网侵权官司就络绎不绝,以致美国唱片工业协会主席谢尔曼指斥1998年国会通过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根本不起作用”。

作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著作权人难以从自己的作品中获得切身利益,则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就很难产生高质量的创作。那么,知识传播、信息获取、文化消费,乃至民族精神的提升都将成为无源之水。因此,在中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无疑要成为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而且必须提升到经济转型和文化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然而,关键问题在于,应该如何保护著作权?

尽管诺思等人早已证明了产权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然而,真实世界中从来就不存在任何一项得到不折不扣保护的产权。原因很简单,因为产权保护本身是有成本的。无论是产权界定,还是举证谁侵犯了产权以及侵权严重程度,乃至落实产权救济措施,这些方面都涉及到交易成本的发生和资源的消耗。特别对于那些具有复制成本几乎可忽略不计特征的产品,严厉的产权保护将使得许多消费者无法分享该产品,严格意义上说,这本身也是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也是一种社会成本。对著作权的保护正是如此。

如果我们假设著作权保护的成本由著作权人自己来承担,那按照经济学的原理,对著作权的最优保护水平一定是位于保护产生的成本等于由此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收益的位置。显然,过高的保护成本意味着更少的保护乃至更少的创作,这对整个社会而言不啻是一种灾难。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可行的办法:一是著作权人通过合约把著作权保护这种服务交由专业性机构来完成,从而降低保护服务的生产成本。毕竟,从逻辑上看,善于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未必善于从事产权保护———正如读书人过去经常被人形容为“手无缚鸡之力”一样。另一种办法则是由社会来分担一部分著作权保护成本,以此激励有才华的人从事更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造活动。

第一种办法的典型国际实践,便是建立由著作权人自发组织的NGO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聘请专业人士来从事著作权的管理与维权工作。这类组织在欧美发达国家广泛存在,最著名的如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SACEM),它们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促进文艺作品创作和交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在1992年也成立了第一个此类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为该类组织的成立和运作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又再一次突出了该类组织的作用。然而,恰恰是这些相关条款目前最为音乐人所诟病!

为何会出现南桔北枳的现象呢?根源还在于中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像一个“二政府”,而不是真正意义的NGO组织,著作权人在这类组织的治理中缺乏应有的地位。另外,如果著作权人试图依据2004年颁布的条例来成立新的组织却面临很大难度,因为该条例要求新组织不得与已登记成立的组织在业务上交叉和重合,这实际上确立了已有组织的垄断性地位。行政性与垄断性特征使得这类组织缺乏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地保护著作权的激励。而且,按照音乐人宋柯的说法,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收取20%的代理费,已沦为一个内部人攫取自身商业利益的组织。在该类组织的设立条件和治理机制不发生转变的前提下,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对其扩权,无疑意味着著作权人利益的落空,甚至面临更大的侵犯。

第二种办法就是由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来主动监管和打击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这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于自我维权组织的缺位,著作权人往往对行政执法寄予很高的期望,因而提出许多苛刻的著作权保护要求。譬如有人要求把修订草案第46条中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以后可以实施法定许可的期限更改为“首次出版3年”。这一更改当然使得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力度更大了。但是,如果过于追求运用公共执法资源来保护自身利益,这不但给社会带来过重的保护成本,而且同样会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来看未必可取。

为了降低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成本,立法上还可以考虑对于那些处于信息优势的相关人赋予更多的义务。如互联网的宽带供应商、付款处理商和搜索引擎更容易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如果安排它们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将从整体上改进著作权保护效率。从这个意义上看,目前修订草案的第69条的确还有可以细化的空间。(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我们应该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与促进作品流通和消费者权益之间求得平衡。没有著作权的保护就谈不上伟大作品的产生,但是,过度苛刻的保护对社会而言同样是一种代价。平衡的支点只能放到恰当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治理之上,在这方面,可供我们改进的空间无疑还很大。

(作者黄少卿,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好了,关于“著作权”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支点在哪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