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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天津市雪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雪豹公司)欲阻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雪豹公司)在自行车等商品上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见右图;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的一系列举动,随着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有了新的进展。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相关一审判决,天津雪豹公司虽主张江苏雪豹公司于2002年申请的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雪豹”商标的抢注,但是天津雪豹公司提交给法院的涉案相关证据未能证明其在先使用了“雪豹”商标。
据了解,天津雪豹公司关于江苏雪豹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存有主观恶意的主张,经法院查明,江苏雪豹公司于1994年即在自行车等商品上注册了含有“雪豹”文字的商标,此后虽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注册,法院认为该事实不能说明江苏雪豹公司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该案一审判决结果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裁定。
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判决书了解到,该院对于上述双方系争事由的认定结果与一审判决一致,并最终就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目前,天津雪豹公司及江苏雪豹公司均未对该结果公开发表评论。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天津雪豹公司在电动车等商品上申请的“雪豹XUEBAO”商标自2005年被商标局驳回注册后,目前仍未能最终确权。(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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