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专家学者热议——商业诋毁构成要素与知识产权保护》,如果您对专家学者热议——商业诋毁构成要素与知识产权保护感兴趣,请往下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各个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界定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一般需要结合多种因素予以考虑。11月19日,“商业诋毁的构成要素和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有关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探讨,并结合上海华篷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篷)遭遇的商业诋毁案例进行相关分析,以期对商业诋毁等相关问题作出界定。
“散布”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实施行为
张广良(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商业诋毁,在我国被称作侵犯商业信誉。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我们可以统称为商誉。那么,何为商誉?如果从学理上给它一个定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个经营者积极的社会评价的组合。所以说商誉是社会公众对经营者社会评价的组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导致商誉受损?商誉受损的行为是指经营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了的行为。
与商誉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名誉的问题。商誉和名誉到底是什么关系?商誉和名誉对于商法人,或者是对从事经营行为的法人来说基本上是同一个概念,对商法人的名誉主要体现为一种商誉。目前世界上的主要国家,有的是作为一种权利来保护的,赋予一种商誉权,有的是作为临时利益来保护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
我认为,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主体要件,即利益经营者。非经营者实施的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可能是一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商业诋毁。
第二个是关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到底是故意才能构成侵权,还是过失也可以构成商业侵权?我认为,在不同情况下,对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捏造、散布了虚伪事实,这个行为人的主观上肯定是故意的,因为捏造本身就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状态。假如行为人他没有捏造,只是听信了别人捏造的虚伪事实,并进行了散布的行为,这种散布行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希望,但也存在过失,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第三个要件是行为人的行为要件,即行为人必须要实施一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行为是捏造,什么行为是散布。从学理上讲,散布是指使相关的虚伪事实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的一种行为。
第四个要件是行为人导致了其他经营者商誉受损的后果。这种商誉受损的后果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推定的,行为主体只要散布了,或者捏造散布了不利于某一个经营者的信息,就可以推定经营者的商誉必然受到损害,这往往不是案件的焦点问题。
再来谈华篷的案件。像华篷案件或者其他的类似案件,关键是上述第三个要件,即是否存在行为人作为被告实施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散布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实施行为,如果行为主体向特定的、有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进行了举报,或者是进行了投诉,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我认为它不构成散布行为。因为它所告知信息的对象是特定的,相关的信息再传递给被检举人,这种情况也是特定的,就是两个主体之间了解了相关的信息,所以我认为上述情况很难构成散布的行为。
在此分析基础上可以得知,商誉受损、捏造和散布是一个相关联的问题,如果没有构成散布,那么很难认定原告方或者其他权利人、经营者的商誉受到了损害。这是我对类似华篷案件的第一点看法。
我对华篷及类似案件的第二点看法是,应拓宽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范围。根据我讲的商誉和名誉之间的关系,我认为在商业诋毁案件当中除了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包括最高法院对侵犯名誉权案件的解释。在1993年和1998年,最高法院对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做出了解答和解释。1998年的解释当中有一条说,“公民向行政机关检举举报或者投诉他人违法行为的,他人以自己名誉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最高司法解释所规范的是公民,但是我认为完全可以适用于法人,适用于商事的主体。
向行政机关举报检举是否一定构成商业诋毁,这需要通过个案进行分析。但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如果经营者只向一个行政机关进行了检举或者是举报,即使这个检举人他对于举报的内容没有充分的证据收集,如果这个举报行为并没有构成一种散布,也就是说没有造成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解相关的信息,并且导致相关的经营者信誉受损这样的后果,我认为这个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如果说经营者多次向不同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者说检举,而且他检举行为是非常不严谨的,这样的一种行为它可能会构成一个商业诋毁,同时这种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好了,关于“商誉”专家学者热议——商业诋毁构成要素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