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谁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人?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问:谁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人?
答: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相关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问:哪些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答: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地区名称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问:申请地理标志商标需要政府或相关部门授权吗?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问: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哪些内容?
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问: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哪些要求?
答:地理标志是在历史中客观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具有特定品质,一般应指向单一的具体商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表述为活动物、新鲜水果、中药材、谷类制品等某一类商品的统称。
问: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有哪些内容?
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品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与义务、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与义务、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问:如何考量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的近似性?
答:将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准予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问:可以把已注册的普通商标标识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吗?
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均为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及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所以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本报记者王国浩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