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版权“碰瓷儿”?
关于著作权,您需要了解这些问题
近来,由“视觉中国事件”引发的版权话题热度不减。作者和读者产生了一种担忧——被不良公司或个人“恶意维权”“勒索式”维权该怎么办?这种版权“碰瓷儿”不仅破坏了来之不易的版权生态环境,还伤害到了创作者的切身利益。
在版权意识不断深化的今天,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尊重创作者劳动果实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当然,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真的要做到不侵权、不侥幸,加强自身的原创能力。比起图片版权,文字著作版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更为密切,为此,《工人日报》记者专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为我们解读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问:版权和著作权是什么关系?一本书的版权是归作者所有还是出版社所有呢?
答:版权也称著作权。都是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对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创作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并署名的作者、作者集体或机构就是著作权人,版权归他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如教材、词典一类,是由出版社或者相关机构投资并组织人力开发撰写完成的,那么这个版权应该归这个机构。有些文化公司投资组织开发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会拥有著作权。
此外,作者如果是接受他人或机构的委托,与其签署委托创作合同,言明只需要署名权和一次性获酬权,那么该作品的完整版权则都归属该委托人或委托机构。
没有继承人,也没人接受遗赠的,版权也可能归国家。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版权一般归属于合作作者。
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有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也会构成汇编作品,汇编人对这类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比如汇编选用多篇文字作品的教辅类图书。
问:著作权里包括哪些权利?
答: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两大类,著作权法规定了17项权利。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属于作者的人身权,保护期是没有限制的,即使作者逝世多年,这些人身权永远是作者的。而复制权(包括出版权)、发行权、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逝世后50年。作者去世后,权利归属于他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问:一本书的封面及插图的版权归属谁呢?使用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插图作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它的版权属于作者。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自发表之日50年。图书封面一般情况下是出版社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具体归属问题,则要看双方的合同约定,出版社一般都会约定封面设计版权归自己。如果对已发表、尚在版权保护期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进行再创作、改编演绎,也需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当然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话,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不需要获得权利人许可,相关稿酬标准也有国家规定。
问:译作的著作权如何归属?
答:海外作品翻译成中文后,就构成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翻译作品,是有版权的。一般情况下,中文译本版权是归翻译者的。还有一种情况,假如出版社购买了一部海外作品的版权,例如人民文学出版社引进的哈利·波特系列图书,他们委托马爱农姐妹进行翻译。那么这个中文版权需要人民文学出版社与马爱农姐妹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版权通常归属引进方、出资方,也就是委托方,而非受托方。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合同中对中文版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中文译文版权应该归受托方即译者所有。
问:如何界定抄袭和侵犯著作权?
答:《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在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能出版发行;将中国作品从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等,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等,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超出这12条的情况,都可能构成剽窃(原来著作权法有“抄袭”说法)。著作权法中不存在“致敬”这类的说法。另外,个人多年检验剽窃与引用的检测方法是,将被引用内容删除,自己的作品是否成立,被引用作品是否构成自己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
问:如果发生了著作权被侵犯的事件,如何合理维权?
答:维权的时候既可以自己进行交涉谈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这样的专业版权机构出面交涉,也可以直接进行法律诉讼。如果双方发生合同上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