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配方在印度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人们应该先了解一下一件发明创新成果在印度获得专利保护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来讲,根据《2005年专利修正法案》(这是一部针对《1970年印度专利法》做出的修正案)中的规定,一件发明创新成果只有在符合下列三个标准之后才能够得到专利保护,即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业实用性。
那么,食品配方怎么才能符合上述三个标准呢?
一般来讲,只要人们能够使用某一种食品配方并按照相应的制备方法制造出能够适用于产业生产的终端产品的话,那么这个配方就有很大概率会满足有关“工业实用性”的要求。不过,《1970年印度专利法》明确规定,如果人们只是将一些已知的成分掺杂在一起且没有产生任何协同作用(synergisticeffect)的话,那么这种组合物是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
而除了“工业实用性”以外,一件发明还必须要具备新颖性。换言之,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此前绝不能有其他人先行一步对外公开了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发明,同时相关领域中的技术人员业也不能轻而易举地就实现了相应的发明构思。
那么,什么是新颖性且如何才能让食品配方也满足这一条件呢?
在这里,本文将以“制备咖啡”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一般来讲,普通的咖啡制备工作只不过是将各种成分(例如牛奶、糖以及咖啡粉等)按照某种事先规定好的比例混合到一起而已。例如,糖尿病患者可以使用无糖的成分,而偏好香浓咖啡味道的人士则可以选择添加更多咖啡粉。不过,无论怎样,上述行为都不会产生任何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样地,相关的产品也不可能具备新颖性。
因此,人们在撰写此类发明的申请时,必须要尽可能以“方法权利要求”的形式来提供保护。这么做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方法权利要求”在印度获得专利权的概率要远高于所谓的“成分权利要求”。例如,如果上述制备咖啡的方法涉及多个步骤,例如包括通过专门的机器来挑选咖啡豆的类型,将这些咖啡豆加热煮到一定的温度以获得最佳的口感,在咖啡豆达到最佳口感时加热牛奶以及随后将咖啡豆和牛奶搅拌在一起等,那么这样一种方法就有可能会被看成是具备新颖性甚至是创造性。而满足上述条件也是发明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例如,一件标题为“制备无糖面包”申请号为483/DEL/2004的专利申请,就采用了上述模式。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制作面包似乎并不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事情,而上述专利也只是利用了若干种成分来达到“无糖”的效果。因此,上述技术的申请人非常聪明地以“方法权利要求”的形式向印度专利局(IPO)提交了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从这个案例来看,当人们在起草一份有关食品配方的专利保护申请时,尽可能按照“方法”的形式来撰写权利要求书应该算是一个明智之举。因为这不仅会扩大整个发明的保护范围,同时也有助于该发明满足可专利性要求中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并大幅提高申请通过IPO专利审查的概率。
总而言之,那些希望为食品配方提供保护的人们不应该过早就放弃希望,因为只要申请人能够选择出正确的申请策略,那么食品配方也是很有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