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麦或者欧盟境内,如果商标注册的时间已达到了5年之久,那么第三方将有可能轻易地以“未使用(non-use)”为由要求撤销上述商标注册。这意味着,如果人们不能就其商标注册所覆盖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足够的使用证据,那么第三方就会有望成功地撤销上述商标注册。
尽管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限因不同的国家而异,但是在大部分国家中,对于使用的要求是维持商标权的重要条件。
实际上,除了上述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辩行为,那些普通纠纷(例如,侵权、异议以及无效申辩)也需要商标持有人证明自己实际并真正使用了商标。
因此,如果商标持有人能够随时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明文件,其一定会从中受益匪浅。具体来讲,商标所有人在完成相关注册程序后,最好以一种开放且公开的商业方式在相应的市场中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且时刻保存涉及商标使用的详细记录。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在那些促销推广活动中,人们很难证明对商标进行了所谓的“真正使用”。
对于那些用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记录文件而言,这些记录文件必须要明确地阐明下列各项:
●该商标已经被其所有人用作商标(而不是仅仅作为企业名称);
●该商标所用于的产品和/或服务;以及
●商标使用的时间。
如果商标所有人们想在未来面临起诉时能够证明“真正使用”了该商标,那么这些商标所有人(例如)必须要保存好此前5年的记录文件才能在诉讼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而这些记录文件包括下列各项:
●向客户与顾客开具的发票,这些发票须要清晰地注明该商标以及与该商标一起出现在该发票上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袜子、衬衫、医药制品、咨询服务等等)的性质描述;
●能够标识出包装中产品的照片,而且上述包装也同样要以该商标进行了标记;
●适当标记出时间的营销资料(例如,标签、价目表、目录册、宣传手册、报纸广告以及来自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持续不断的打印资料),而且这些营销资料需要标记出相关的日期并注明与全部产品与服务有关的商标。
●广告样本,这包括标记出清晰日期并指明国家的网络广告;
●报纸与杂志的发行量;
●市场调查以及品牌认知度分析;以及
●销售数据。
就欧盟商标是否真正使用的认定工作而言,该商标使用的地理范围仅仅是多个需要进行共同审查的事项之一。
一般来讲,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欧盟的某一个成员国中使用了某个欧盟商标,那么这就足以证明其在整个欧盟境内使用了该商标。这是因为欧盟内部市场天然地就存在着某些障碍(诸如,语言障碍),从而导致人们在试图进入某一特定市场时会遭遇到一定的困难。
因此,根据欧盟的规定,只要在一个成员国使用了欧盟商标就可以满足该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不过,经常有较大的欧盟成员国会在诉讼中提出该问题。
总而言之,在商标进行注册之后,人们一定要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保持足够的警惕(从而确保那些适用于相关产品与服务的注册商标能够获得相应保护),并且将所有的营销资料标记出准确时间并保存这些文件至少达5年。
根据以往的经验,各国有关部门特别希望能看到那些可以指明产品与服务实际销售情况的证明文件(例如,发票)。因此,发票一定要尽可能地注明商标,并且准确地指出销售了哪些产品或服务。
(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