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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中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目前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虽然远不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广义的,即授权前与后的限制)问题有待解决,但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仍须坚定走下去。服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服装行业塑造良好经营环境的重要方面之一。但服装企业重视度不一,使因知识产权纠纷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很大。服装企业自身,要树立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把保护措施根植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

2016年8月,一位来自美国洛杉矶27岁的设计师TuesdayBassen在Twitter上控诉知名服装品牌Zara抄袭,这位设计师立刻获得了20多位知名设计师的支持。自称作品被抄袭的设计师们在网上竞相发图指责,再次戳中快时尚品牌的设计软肋,也让服装原创设计的保护问题成为舆论的焦点。

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度较高的一般在工业制造和软件行业的企业,而服装行业(制造及零售)的企业对这块的重视度一直不高,甚至是可有可无的态度,尤其是服装零售企业。但服装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却很大。无论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判决结果对于侵权人的制裁,双方都会因知识产权案件而受损失。这些数据和这些数据背后每个案件纠纷成因、争议焦点以及审判结果,折射出了中国服装企业现阶段存在的最大 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企业外部法律风险

这方面主要指服装企业无法左右的、因法律外部环境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傍名牌”行为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1]

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二)服装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服装成衣能不能构成作品,《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列举的作品中没有将服装包含其中,国外各个国家立法规定也不一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所保护的作品类型中未明确列举实用艺术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界定美术作品时,采用了非详尽列举的方式,即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个案认定也有否定。所以,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服装是否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什么样的服装算是达到艺术作品的境界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这方面主要是指因服装企业自身作为或不作为而引发的风险。

(一)先发布产品,后申请专利

服装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个款式完全可能只流行一季。若先发布产品,再去申请专利,那么专利证书很有可能立马变成废纸。

现行的《专利法》第40条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生效日为公告之日即从公告日开始外观设计专利权才受到保护。

(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恶性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技术信息中包括工艺、程序、配方、设计、材料、设备或其多项的组合。实务中,在服装行业,每出一款新产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前期研发成本。而同行之间,为节约成本,剽窃、模仿成风,尤其令企业头疼的是员工跳槽后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生产侵权产品,低价恶性竞争。

从历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例来看,员工泄密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克隆专利服装;第一类是员工离职后,利用所掌握的原企业客户名单,或自己直接与原企业客户建立交易关系,或将原企业客户拉到新东家,造成原企业客户资源流失,营业收入降低;第三类是在职员工利用企业的疏忽大意和保密措施的漏洞,作为间谍向竞争对手泄漏企业最新最态,尤其是服装设计款式动态。特别是服装配饰,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灾区,主要原因就是科技含量低、利润高、社会需求大、销路好。

三、规避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服装行业从业者众多,从事该行业的企业想要脱颖而出并不容易。除了要改善传统经营模式外,还要注意品牌优势的打造。而保护企业品牌优势就需要知识产权助力,那么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呢?

(一)有条件的在使用中文的地区,分别设立企业名称与品牌关键词一致的企业

国内的知名品牌或正冉冉升起的品牌,为避免恶意第三人用自己的品牌在非大陆地区开设公司,应自己尽快予以抢摊,比如在港澳台等地区注册与品牌关键词一致的公司,第一可阻断第三人恶意抢注之路,第二是可自己品牌的拓展奠定基础。更何况申请的成本也并不高,手续流程很简单。

(二)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保护

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的现状和司法判例实践来看,服装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尚需通过个案由法官来自由裁量,而服装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确定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由于服装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且服装款式相似度极高,所以,服装企业申请外观专利的成功率比较低,但是企业应该树立“外观设计专利”的意识。

第二,若对于来不及申请专利,一设计出来就要上市的服装,则可以寻求著作权保护,而主动措施就是对于服装上的图案设计申请著作权登记。虽然服装的著作权保护一直存在争议,但是进行著作权登记是有好处的。第一是这样就穷尽了防范保护措施,无论著作权登记机关是否受理登记,申请过了让自己没有遗憾;第二是明确权利主体,如果登记成功后被侵权了,权利人将来不用费心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第三是在法院审查是否具有著作权的时候,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无疑可以让法官比较倾向于认为具有著作权。

(三)积极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保密是一项长期、艰巨、全面的工作,没有绝招,只能是全方位地设防布局,不能简单机械地指望一招两招就能凑效。企业首先应当具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包括控制掌握核心商业秘密人员的人数;分层管理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与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根据企业的需要,尽可能明确需要保密的事项;与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

除了宣导与完善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外,在技术层面的保密措施,如:涉密工作人员电脑设置USB接口监测和外网连接监测,在服装上市之前的生产阶段,禁止与本车间无关人员或者外来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严格控制产品的件数,防止流出企业等。

(四)法务部或专职打假部门,随时监测市场动向

企业法务部或专职打假等部门对市场应时刻保持敏感性,随时监测竞争对手的动向和市场动向,及时发现侵犯自己权利的产品和用不正当手段和自己竞争的企业,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找到目标,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策略进行打击。

四、结语

我国的服装企业要缩短从制造商到品牌商的跨越,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在必行。除外部环境需要加强服装行业知识产权立法外,对于服装企业自身,要树立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把保护措施根植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而对于有独特设计美感的服装,还是应进行相应保护,如著作权登记,为主动维权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吴荣亮《浅论“傍名牌”现象及其治理对策》,《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2(1):49-51

江伟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吴荣亮《浅论“傍名牌”现象及其治理对策》,《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2(1):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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