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法律规定著作权在作品创作的那一刻自动产生,作者取得著作权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与我国基本一致,包括:
权利的保护期限为:
1、著作权的保护期始于作品创作时,著作权存续到作者去世后满50年;
2、匿名或化名作品的著作权存续到作品发表后满50年;
3、以法人及其他团体署名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存续到作品发表后满50年;
4、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存续到作品发表后满70年(作品在创作后70年以内未发表的,则为创作后满70年)。
日本《著作权法》上规定的登记制度,不是为了取得权利,而是由于登记可以公示著作权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确保著作权转移时的交易安全,并且登记结果在法律上可以产生一定的效应。日本文化厅负责著作权的登记。
网站:www.bunka.go.jp
电话:+81352534111ex2849
传真:+81367343813
邮箱:ch-houki@bunka.go.jp
除了计算机程序著作物之外的其他作品,仅仅是被创作出来并不能够登记。只有作品已经发表,或是发生了转让著作权等事实的情况,才可以登记。因此,日本的著作权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01
实名登记
以匿名或者假名发表作品的著作人,都可以就该作品进行实名登记。
效果:已进行实名登记的人,推定为登记作品的作者。其结果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从发表后50年变为作者去世后50年。
02
首次发行时间登记
著作权人或者匿名、假名作品的发行者,可以就该作品的首次发行年月日或者首次发表的年月日进行登记。
效果:如果没有反证,推定所登记的日期为该著作物的首次发行或发表日期。
03
创作时间登记
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可以就其作品创作的年月日进行登记。
效果:如果没有反证,推定所登记的日期为该计算机程序的创作日期。
04
权利转移登记
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的转移等,或以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为标的的质权设定等情况,登记权利人及登记义务人可以登记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
效果:关于权利的变动,经过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05
出版权登记
出版权的设定、转移等,或以出版权为标的的质权设定等情况,登记权利人及登记义务人可以登记出版权。
效果:关于权利的变动,经过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日本著作权登记检索:
http://www.bunka.go.jp/egenbo4/
日本著作权登记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对是否该日期为首次发行或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转移关系不作审查。
日本文化厅根据《著作权法》和《关于计算机程序著作物登记特例的法律》管理计算机程序的登记相关事宜。该项业务由于需要专业的知识,仅依靠国家实施比较困难,所以文化厅根据《关于计算机程序著作物登记特例的法律》指定“软件信息中心”(http://www.softic.or.jp/)为办理计算机程序登记事务的指定登记机构。
日本与著作权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著作権法)
关于计算机程序著作物登记特例的法律(プログラムの著作物に係る登録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
著作权管理事业法(著作権等管理事業法)
关于促进内容创造、保护及利用的法律(コンテンツの創造、保護及び活用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
关于防止偷拍电影的法律(映画の盗撮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