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一般地说,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进步是30%-60%。受保护的品种就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自身的“身价”。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在我国育种行业中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这个机制可以进一步激励育种者积极投入植物品种的创新活动。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者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这样,育种者不仅可以收回自己已经投入的育种资本,而且还可以将这部分资本再行投入到新的植物品种的培育工作。由此往复,可以使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3.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我国不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已实行保护的国家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就不会把自己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向我国出售,或者只是出售一些超过保护期的品种。甚至在我国举办的一些国际展览中也是如此,由于以前我国没有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所以有的国家就公开表示不能把他们的新品种拿到我国来展览。此外,我国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也曾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促进我国在植物品种方面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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