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Cococola”之所以价值连城,就说明了这一点。通过商标可以树立信誉、标示商品的质量、服务的形象。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负责人所认识,名牌意识说到底是商标法律意识。但是,如果不能依法培育和使用商标,则有可能发生纠纷、容易被侵权、甚至在不知觉中违法。
一、掌握注册技巧,提高注册意识。
1、及时注册。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即不管你的商标是何时开始使用的,只保护先注册的商标。如“杜康”在作为酒类商标注册时,就有汝阳、白水、伊川三家酒厂争抢该商标。原因就在于先注册的厂家不一定是先使用的,而先使用的却未必是先注册的。因此,对自己使用的商标要及时注册。我国虽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烟草、人用药品除外),但对其保护是极其有限的。尤其是一些老字号更要注意,否则如果被别人抢注,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如果不买回商标,百年的经营才树立的品牌形象就可能付之东流;而买回的代价往往又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万一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应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妥善解决。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一次。复审决定是终局决定,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期限为十年,到期后要及时申请续展,防止被别人恶意注册。
2、注意商标的注册类别。法律保护商标的专用性只限于注册的商品类别,这个类别是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划分的。因此,在商标注册时应注意商品的类别,选择一个恰当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如“长城”这个商标,既可是电扇也可是葡萄酒的商标,而“华日”既可是摩托车也可是家具、电视的商标。除非是一些属于意义特别的商标外,即使是注册种类不同的商品,一般也最好不选择与他人相同的商标,这样更有利于加深消费者的印象。已经注册的商标有条件的可争创驰名商标,因为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所有缔约国对驰名商标都要保护,而不论其所属的类别。如“同仁堂”是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的驰名商标,虽主要是用于药品,但生产食品的厂家就不能以商品类别不同而使用该商标。
二、突出宣传重点,防止“淡化”商标。
商标被称为“商品的脸”,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显著性是它的重要特征。但有的厂家在宣传时,往往突出的是产品名称、产地,而非商标。笔者认为,宣传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不要总是宣传产地。有的厂家认为,宣传产品首先要宣传这种产品是哪里生产的。而实际上地名宣传的受益者是该地的众多厂家,而且由于同一产地的同类商品在包装上往往雷同,此种宣传还易导致鱼目混珠。所以,首先突出的仍应是商标。如宣传镇江的香醋应突出“恒顺”牌、泸州的老窖应说明是“泸州”牌、涪陵的榨菜应强调是“乌江”牌等等,这样才能达到宣传目的。
2、宣传应与商品通用名称相区别。提到“轻骑”,人们就会想到轻便摩托车,甚至其他牌子的轻便摩托车也被俗称为“轻骑”。提到“耐克”(Nike),大家也都把它当成真皮运动鞋的代名词。作为商品的首创厂家,应当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淡化”成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则更应突出自己的商标。如安徽的两家“口子”酒,产地相同,在广告大战中如果不突出商标到底是“口子”牌还是“濉溪”牌,则很可能为他人作嫁衣。
三、注重使用策略,保护商标权益。
1、正确使用商标。不要使商标与商品的通用名称相混淆。如“阿斯匹林”(Aspirin)开始是药品的商标,但后来逐渐成为消炎药的通用名称,它就不能作为商标再受到保护。国内最初生产“999”牌“三九胃泰”的厂家,由于其“三九胃泰”名称被作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载入药典,结果其他厂家也就生产“三九胃泰”。为突出商标,可使企业名称与商标相一致。由于商品包装上都要注明生产者名称,这样也有利于消费者选购,现在不少企业也是这样做的。
2、分清商标转让类别。商标转让主要分为全部转让和许可使用,全部转让实际上就是出售,转让后原企业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所以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一般不应出售。许可使用包括独占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前者指只转让给一家使用,因而相应地转让代价要较高。对受让的厂家应注意,商标虽然转让了,但原产地不会转让。如国内有一些生产日本名牌彩电的厂家,虽可以使用那些著名的名牌,却不能注明是“日本制造”,因而实际商标价值与原商标是不能等同的。
3、对假冒商标要及时依法打击。越是名牌,假冒商标的危害很大。既会损害被假冒商标的信誉,也响本企业产品销量,而且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要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刑法》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除了是公民外,还可以是单位,对假冒企业要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出口商品商标被侵权的,应依据《巴黎公约》来寻求国际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