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3)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提供有关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商标评审规则》第9、3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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