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问题作出规定如下:
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备案是有关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并不构成许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2.许可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的,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予以解除合同。我局没有与此相抵触的法律规定。
3.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许可人应在裁决或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裁决书或判决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申请书》报送我局,由我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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