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的权利
商标代理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对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支持。
2.代理人的义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处罚:①申请开办商行政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②违反《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正常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③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④与第三方通谋、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⑤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⑥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对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撤销其商标代理组织资格。
对上列各类行政处罚不服的商标代理组织,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