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保护,是指法律注册申请中指定保护的国家依其本国法律对申请保护的商标(即领土延伸申请)的驳回。被指定保护的国家,其主管机关完全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保护申请予以驳回。在进行商标实质性审查的国家中,以禁用条款驳回保护申请的居多,如德国、法国等。我国主管机关在受理指定我国保护的申请时,除可以使用禁用条款驳回外,还可以使用在先权的规定驳回申请。被指定保护的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驳回后,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其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即从指定该国保护之日起做到主管机关声明驳回之日起,相隔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同时,若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驳回抄件后不服,可以按驳回国家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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