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定牌加工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委托方的行为和加工方的商标标注行为是不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使用”行为,以及是不是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是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划分侵权责任的基础。
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的商标标注行为是不是商标使用行为,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分4种情形:
(1)委托方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加工方有合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方只负责加工、不负责销售产品,在此过程中加工方的商标标注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但是,如果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委托方不仅委托加工方加工而且允许其销售产品的,则加工方的商标标注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
(2)委托方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加工方有合法的委托加工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工方只负责加工、不负责销售产品,但加工方擅自将被加工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因质量等原因被委托方退回、拒收的产品进行销售牟利的行为,则加工方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3)委托方不是商标权利人或授权人而擅自委托加工方生产产品,在此过程中加工方的商标标注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则加工方和委托方构成共同侵权。
(4)加工方未经授权而冒充定牌加工行为,在此过程中,加工方的行为不仅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而且构成商标侵权。
定牌加工中委托方的行为是不是商标使用行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在合法、真实的委托加工关系中,委托方只委托加工方加工产品而不授权其进行销售的,委托方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委托方不仅委托加工方加工产品而且授权其进行销售的,则委托方的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
二是委托方不是商标权利人或授权人而擅自委托加工方生产产品,则委托方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委托方和加工方构成共同侵权。
验委托方手续的前提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其加工的产品上正确标注委托方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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