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二、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推荐通知书》,同时填写《推荐书》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推荐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同时将不予推荐企业名单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填表说明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照本表各页说明的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证明材料,按照本表内容的先后顺序制作目录,将材料装订成册,标明页码,并将相关页码填写在本表相应栏目;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局一份,市局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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