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实用性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可以实际应用直接产生效益,而是任何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被竞争对手获取后能为其节省竞争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或时间成本)的信息均具有实用性,它包括成功的技术方案、数据,也包括阶段性的、失败的经验、数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表明,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等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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