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法律救济的方式处理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属于亡羊补牢性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补偿损失,即使诉讼取胜,很难完全挽回损失,原因如下:
1泄密状态不能改变
在一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即使诉讼获得赔偿,但由于商业秘密已经丧失了秘密性,很难再以商业秘密方式获得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受到巨大伤害。
2证据不足败诉多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依靠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法律保护的效果取决于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效果。如果权利人没有完整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则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人的侵权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能获得法律救济,所以说商业秘密侵权案对权利人来说是赢少输多。
3赔偿不足
有些重大的商业秘密泄密案件,虽然权利人通过诉讼取胜,获得了法律救济,也确定了侵权人的赔偿金额,但由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个人或者小企业,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赔偿金,最后商业秘密权利人得到的仅是名义上的胜诉,无法挽回由于泄密导致的丧失竞争优势和巨额经济损失。
4再次泄密
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后,权利人如果申请法律救济,就必须准备大量的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侵权人的侵权事实,这些证据不可避免的要详细记载和说明商业秘密具体的产生、研发和使用情况,维权过程中又有许多人员接触这些信息,如:公安、法院、律师、评估、鉴定等人员,从而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进一步的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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