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受到侵害时,采用诉讼途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维护自己经济权益的常见手段。商业秘密内容本身具有秘密性,侵权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这给商业秘密诉讼举证增加了困难,需要原告证明以下事项:
(1)证明存在商业秘密;
(2)证明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3)证明为保护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4)证明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或者违反约定的方式获取了原告所有的商业秘密;
(5)证明被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证明该商业秘密在此前,一般公众并不知道或者无相关文献报道等;
(7)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
实践中,多数企业在发生侵权事件后开始收集证据,不仅可能由于证据形成时未有效保存而举证不力,而且由于事后的证据收集、组织贻误诉讼时机。在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平时防御性管理的过程中,就将证据收集作为工作的一部分,一旦发生诉讼,能够最快捷、有效地组织证据,完成诉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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