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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对商标转让申请最新规定

新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对商标转让申请最新规定转让申请应当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双方委托

本条是关于转让注册商标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转让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权让与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的一方即原注册人称为转让人,取得被转让注册商标的一方称为受让人。转让人一方或受让人一方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注册商标的转让意味着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商标一经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注册商标转让,其专用权随之转移。注册商标的转让还意味着权利人发生变化。注册商标转让,原商标注册人丧失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实务中,注册商标的转让大多数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达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达一致一般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因此,注册商标转让达成合意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常常订立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即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设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即:转让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受让人,同时向受让人收取转让费;相反,受让人受让注册商标,同时向转让人支付相应的价金。注册商标可以连同使用注册商标的营业一起转让,也可以不连同使用注册商标的营业一起转让,而是仅仅转让注册商标。只要注册商标的转让不会使公众对该转让的注册商标产生误认,可以不连同使用注册商标的营业一起转让。

与商标许可不同的是,非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不能生效。即便双方就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表达真实,但非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不能生效。目前在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是通过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来取得的。本质上,转让是使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当通过商标局的核准来实现。没有商标局的核准,受让人无法取得专用权。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条件

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满足下列有关条件:

(一)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

注册商标转让,大多数以书面协议或合同予以确定。对于注册商标转让,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形式,但应当理解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包括传真、电报等在内的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协议中规定对价的,应当明确转让费的计算方法、金额、结算方式、交付时间等。除此之外,转让协议还应当包括被转让商标的图样、注册号、有效期、违约责任、协议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二)一并转让

一并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这主要是考虑不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里的商标是指不相同或不近似的商标。正因为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公众才能将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以及他们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相反,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若干相同近似商标,公众会认为这些商标为同一生产者或营业者所有,商品或服务是由同一家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提供的,甚至还会认为与这些商标有关的营业也是由同一家企业所拥有的。注册商标转让时,如果商标注册人只是在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部分相同或近似商标转让给受让人,而没有就全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全部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公众难以弄清楚已经转让的商标和没有转让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究竟为谁所拥有,可能仍然认为已经转让的商标和没有转让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仍然由同一家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或提供,这样会造成公众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混淆或误认。

三、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即由受让方办理转让申请,但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而不仅仅是受让人一方。如果被转让的注册商标是共有商标的,无论转让合同中全体共有人同意作为共同转让人转让该共有注册商标,还是该合同中部分人转让其在该共有商标下的份额的,按要求,转让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义是全体共有人,而不是其中的部分人。

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时,受让人不必向商标局同时提交原商标注册证,但须附送该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以便于商标局核实复印件中的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商品或服务是否与注册底簿上登记的注册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一致。此外,申请人还需向商标局缴纳转让规费。收到转让申请后,商标局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商标局核准转让,向受让人颁发核准转让证明,并通过刊登商标公告的形式将转让公示于众。经审查,转让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标局将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转让申请书上只有转让人一方或只有受让人一方,或未按规定填写转让申请书的,或申请人没有缴纳规费的,商标局不受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其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申请。

四、转让注册商标有效期及其起始日

注册商标的转让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受让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日起至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因此,受让人享有的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一个有效期可能是十年,但更有可能的是少于十年。

五、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

虽本条未涉及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但实务中已有此类情况发生,故略述一二。

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将申请注册的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有以下特点:1.转让的商标还处在申请注册阶段,该商标还未获得注册。2.转让人尚未成为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发生在申请阶段,转让人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还不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3.受让人受让的是尚未注册的商标,故受让人不是商标注册人,而只是商标持有人。

本项规定简化了转让商标的程序,满足了商标注册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在一些商标转让申请案中,申请人请求转让的商标不仅仅涉及到注册商标,有时还同时请求转让处在申请阶段的商标。如果采用原来分开办理的方法,申请人不得不做两次申请:一次是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另一次则需要在申请注册商标获得注册之后才能申请转让。根据《商标法》,申请人不必分两次申请转让:在商标注册后申请转让的同时,转让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的注册申请阶段转让其持有的尚在注册申请阶段的其他商标。

六、注册商标的移转

注册商标的移转,是指商标注册人消亡后注册商标的继受或承受。注册商标的移转具有与注册商标转让相同的法律后果:注册商标权发生转移。虽如此,二者仍有区别:前者是双方法律行为,转让的当事人之间存有约定,无约定的,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可能成立。只有当事人约定转让注册商标,依法在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注册商标权得以转让。移转则不然,它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注册商标。如果继受人或承受人同意,并在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继受或承受注册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消亡可以指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自然人的死亡,也可以指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人的法人的终止。就法律效果而言,无论是自然人的死亡,还是法人的终止,都是使其法律人格丧失。自然人死亡,其尚未处理完毕的事务,一般是通过继承或遗赠等方式进行处理。因此,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如果死亡,办理其注册商标的移转时,应当由继受人向商标局出具其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注册商标权的证据或法律文书。法人的终止,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因其合并而产生的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其中,创设式合并使得商标注册人和其他法人同时终止;在吸收合并中,如果商标注册人被吞并,则该注册人归于终止。合并后的注册商标权连同该注册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所承受。因此,作为法人的商标注册人,如果终止,办理其注册商标的移转时,应当由承受人即合并后的法人向商标局出具其合并后承受被转让注册商标的证据或法律文书。

企业法人改制或兼并、法院判令商标转让、法人终止后其出资本人转让商标以及法人破产后清算组出让注册商标的,适用本条关于移转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移转的程序与前述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基本上相同。注册商标移转经商标局核准,予以公告。公告日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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