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过期后不再提供专利法律保护。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需的费用等。图片、照片或模型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1.请求书
为了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以及产品所属类别,这也是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之间的主要区别。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简单明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外观设计所适用的产品。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1)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如“文具”、“乐器”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等;
(5)以产品的造型、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菱形尺”等;
(6)省略不当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7)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在产品所属类别无法确定的情形下,可以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2.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或模型等
为了确保图片、照片或模型能清楚地反映设计内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图片、照片或模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对图片绘制的要求: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形状。在图片中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在绘制图片时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2)对照片拍摄的要求:照片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清晰地显示外观设计。
(3)对图片或照片的尺寸要求: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2/3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4)对图片或照片中文字的要求:除了一些必不可少的标记外,图中不得有文字,若图片或照片需要用文字说明的,应在简要说明中说明。
(5)对平面外观设计产品的要求: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各视图比例应当一致。
(6)对立体外观设计产品的要求: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视图比例应当一致;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或者是存在相同或对称的情形,可以作相应的省略。
(7)对外观设计样品或模型的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必要时可以另附简要说明,对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进行描述。在简要说明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简要说明的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时,对省略视图的说明;
(2)对产品状态变化的说明,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对产品透明部分的说明;
(4)对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说明,如花布、壁纸等;
(5)对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的说明;
(6)对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的说明;
(7)对外观设计色彩的说明;
(8)对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的说明;
(9)对设计要点的说明;
(10)对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或组件产品的说明,对于成套产品,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