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它是在经济贸易过程中,由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济主体或个人就商标使用权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由《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在商标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也可以适用《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自己设立的,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该名称和地址均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2、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
3、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等。
4、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条款:如到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等。
5、合同中止或解除条件。
6、商标使用费(许可资)数额及支付办法。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生效日期。
10、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1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12、合同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指导合同当事人依法、完善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997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商标(1997)39号文件,印发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该文件同时制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予以参考。
完善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对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减少合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纠纷时,一般均坚持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除非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因此,合同订立的内容越详细、越具体、越能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越容易分清责任,为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