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中版权是指作者因创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一切性质和特征。版权法以权利为核心,只规定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其他都是义务人。义务人以不作为保证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这一点与所有权的本质特征一致,因而版权应属于专有权、绝对权。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版权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这种人身权在中国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在国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包括追续权。而版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版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他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等。
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版权的法律保护既可以为民事的,也可以是行政的。《著作权法》第五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单纯的民事保护方法,即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第二种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法律规定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加行政责任的办法,即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版权法律保护方法所具有的多样性,为民事权利的真正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共性外,版权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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