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申请人自己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中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可以在下述期限内提出改正请求:
(一)专利局做好国家公布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同时提交译文的改正页和缴纳规定的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改正请求。对于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的,审查员应当判断是否属于《指南》规定的译文错误。如果不属于译文错误,则应当拒绝改正译文错误的请求;如果属于译文错误,则需要核实改正的译文是否正确。在确认改正的译文正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此改正的文本为基础做进一步审查;如果改正的译文仍与原文不符,则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与原文相符的改正译文。
对于进入国家阶段后又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如果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自己发现其原申请译文错误而导致分案申请也存在译文错误,则申请人可以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根据其原申请在提出国际申请时所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改正译文错误;审查员按照上述要求对改正的译文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发现由于译文错误而造成的某些缺陷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或者国际阶段作出修改的原文中不存在,而在译文中存在,则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存在的缺陷,若申请人在答复时提交的修改文本超出了原中文译文记载的范围,但未办理请求改正译文错误手续,则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则申请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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