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二)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三)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四)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已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且其所属国已同中国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可以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五)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按照规定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一)、(二)、(三)之一的;
(二)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三)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五)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六)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七)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