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承担检索的部门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检索报告。请求人认为作出的检索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检索报告。
具体而言,检索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一)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二)作出检索报告的程序错误;
(三)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四)初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五)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一、更正程序的启动
(一)检索部门自行启动
承担检索的部门在发现检索报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后,可以自行启动更正程序。
(二)请求人请求启动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检索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检索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提出更正请求的,由请求人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此外,更正程序中,请求人不得修改其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二、更正程序的执行
对于提出更正请求的检索报告,检索部门应当成立由组长、主核员和参核员组成的三人复核组对原检索报告进行复核。由原审核人任组长,相关领域的两名审查员分别任主核员和参核员,原承担检索的审查员不参加复核组。
复核结果经复核组合议作出,合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复核组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更正理由不成立,原检索报告无误、不需更正的,应当在发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中,说明不需更正的理由。
复核组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更正理由成立,原检索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检索报告,并在更正的检索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某年某月某日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
在更正程序中,复核组一般不进行补充检索;但因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导致原来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进行补充检索。复核一般只进行一次,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作出的检索报告,请求人可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应当及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