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获得更适合的对比文件,审查员应当对申请进行补充检索:
一、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原先的检索没有覆盖修改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二、申请人澄清了某些内容,使得原先的检索不完整、不准确;
三、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前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
四、审查意见的改变使得已经作出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而需要增加或者改变其检索领域的。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也应当进行补充检索。
此外,对于《专利审查指南》中所述的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指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在对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应当通过补充检索查看其是否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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