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解密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
一、解密请求的提出
(一)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二)由专利局提出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
二、解密的确定
(一)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专利局应当将是否同意解密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三)专利局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解密;决定解密的,保密审查员应当发出解密通知书。
三、解密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作出解密标记。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发明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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