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以上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申请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进行审查,而不是根据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原则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审查。
一、判断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二、处理方式
(一)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1、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的,对于申请日不同的,应当驳回后一件专利申请,并对前一件申请授予专利权;对于申请日相同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2、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然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二)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自该已授权专利的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一式两份。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前一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申请日起予以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