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名称预核准;
(二)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专利代理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的修正案原件一份;
(五)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二、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购房证明)或者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三、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股权转让协议或者退股协议书原件一份;
(三)股东大会决议原件一份;
(四)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
(五)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七)原专利代理机构股东退出的,需提供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和股权转让协议或者退股协议书原件一份;
(八)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出资转让协议或者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三)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一份;
(四)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原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退出的,需提供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和出资转让协议或者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五、专利代理机构经济性质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专利代理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修正案原件一份;
(四)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全体股东(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六、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修正案原件一份;
(三)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七、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修正案原件一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