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专利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相关手续,未在规定的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但在32个月的相应期限内仍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四、未缴纳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宽限费的;
五、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专利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已经终止的,不适用《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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