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香港回归后仍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原有的《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因此,有关申请人提出的国际申请要想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须注意下列情形:
(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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