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应当撤销质押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
1、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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