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对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作了说明。
一、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依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执法部门查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必须全部收缴其假冒商标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假冒商标卷烟依法公开销毁,没收的烟草机械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个人,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场所、原辅材料、机器设备、资金、证明、票据及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或运输工具,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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